镇政发[2006]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镇江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认真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二、责任区和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1)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已明确管理主体的除外)、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按照责任分工分别由市、辖区城管局负责。未移交的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2)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穿城公路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穿城铁路控制区由铁路部门负责;
(6)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线,由水利部门负责;
(7)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8)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风景名胜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10)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3.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辖区城管局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责任人共同确定。
4.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辖区城管局确定并予书面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局会同辖区城管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三、责任区工作要求。所有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市容环卫责任人有权予以规劝、制止或者提请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举报电话:5362110)。
1.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达到:
(1)保持市容整洁完好,建(构)筑物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以及商铺外溢等现象;
(2)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户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
(3)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4)保持建(构)筑物屋顶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堆放物品;
(5)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洁、完好;
(6)河道(含古运河)、湖泊等水面无漂浮物,岸线无暴露垃圾。
2.临街单位(含个体经营户)还应具体做到:
(1)保持市容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齐协调,无残墙断壁,无乱贴乱画,无乱挂乱晒;店牌店招和夜景照明灯饰按要求设置,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户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无乱设广告,无灯光不亮现象;屋顶整洁,无堆放杂物和搭建现象;无商铺外溢(出店)经营(作业、展示商品);门前车辆按照规定停放有序,首尾一致,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设摊点等现象。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规定自设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清洁,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按规定投放,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扫地出门或向责任区外清扫;地面无暴露垃圾、无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及时清除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雪积冰;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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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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