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城管办二○○九年六月二日)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卫生、安全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新秩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就规范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意见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力争到2011年,杭州市主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做到日产日清,规范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洁化”管理水平,为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实施
市城管办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各区城管办是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监管中心)受市城管办委托具体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市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质监、贸易、公安(交警)、工商、财政、物价、宣传、城建投资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四、收运处置单位资格准入
对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并对餐厨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均应依法取得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招募方式获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特许经营权。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获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名称及收运或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
五、规范餐厨垃圾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一)规范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管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密封容器,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有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其餐厨垃圾,签订收运合同,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擅自处置;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要依法取得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运服务许可证,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委托单位的餐厨垃圾,并运至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处置单位;收运单位应建立收运记录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及运送情况;餐厨垃圾运输应使用由市固废监管中心统一编号、备案的专用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管理。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服务许可证,符合餐厨垃圾处置条件。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只可接收具有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送交的餐厨垃圾,接收时对餐厨垃圾的数量和质量予以确认;按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如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处置台账,每月向市固废监管中心报送当月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处置后产品和废弃物等情况;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市、区两级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并抄告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及收运、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大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政策扶持。为保障餐厨垃圾规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暂不收取收运费用,保障平稳过渡,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城管办、财政局、物价局再行研究。
(三)落实责任。为确保本意见有效实施,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加大对非法收运、处置、使用餐厨垃圾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正面引导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餐厨垃圾;引导广大市民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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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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