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场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对现有的垃圾处理场,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四、积极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一)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时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区)都要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城市家庭5元/户•月,单位职工2元/人•月;2011年年底前,征收标准达到城市家庭10元/户•月,单位职工4元/人•月,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基本满足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需要。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不到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保证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垃圾处理费要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地要把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安排,坚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作出安排。要充分利用国家拉动内需和节能减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项目规范运作、顺利实施。鼓励各地利用垃圾处理收费进行质押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激励政策,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和奖励。
五、完善体系,加强监管
(一)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体系。合理布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加强垃圾收集箱(站、台)、转运站建设,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保障有力”的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要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全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封闭式收运车辆,广泛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实行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坚决禁止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控制二次污染。要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从源头减量抓起,规范管理特种垃圾,降低处理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城市环卫管理模式向村镇延伸,逐步扩大“村收、镇运、县(市)处理”范围。各地要根据村镇经济实力、人口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合理配备保洁人员,建设规范的垃圾收集池或专用垃圾容器;有条件的乡镇驻地或中心村,要加快建设垃圾转运站,采用密闭式运输,逐步使村镇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各项改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各项改革。所有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必须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企任务。今后,新建垃圾处理场一律不得新增事业机构和编制,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本,规范垃圾场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招募等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协议进行运营和管理。同时,完善特许经营有关配套制度,有效监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落实优惠政策,提高运营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产业化和资源化的扶持政策,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地、用电优惠、发电上网电价和享受减免税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垃圾处理企业要切实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建设垃圾处理监控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岗位培训,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责任追究。各设区城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保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中央资金补助;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办理;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督促各地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三)强化调度督查。省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定期对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及时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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