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按照国家危险物品包装物标准采购,保证质量。
盛装医疗废物的塑料包装袋应当符合下列规格:
(一)黄色—700×550mm塑料袋:感染性废物
(二)红色—700×550mm塑料袋:传染性废物
(三)绿色—400×300mm塑料袋:损伤性废物
(四)红色—400×300mm塑料袋:传染性损伤性废物
盛装医疗废物的外包装纸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有红色“传染性废物”—600×400×500mm纸箱
(二)印有绿色“损伤性废物”—400×200×300mm纸箱
(三)印有红色“传染性损伤性废物”—600×400×500mm纸箱
上述塑料袋、外包装纸箱表面均统一印有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警示图形标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必须有明显警示标志和中文标识、标签,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二)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物类别相适应;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体表不得有破损、渗漏或者其他缺陷;
(四)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不得沾有任何医疗废物;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六条 运送医疗废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日转运医疗废物;
(二)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三)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四)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严禁扔、摔装有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避免造成包装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泄露;
(六)每天运送结束后对转运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后备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做到有据可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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