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澄政发〔2004〕95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江阴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装饰,装潢,拆迁,修缮,铺设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本市澄江镇,开发区范围产生和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的特种垃圾管理站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市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特种垃圾管理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收集,运输,消纳,处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三)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点的设定和管理;
(四)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六)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七)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市特种垃圾管理站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等资料,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市特种垃圾管理站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特种垃圾管理站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由市特种垃圾管理站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市特种垃圾管理站核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市特种垃圾管理站核发的处置证向经核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市特种垃圾管理站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由市特种垃圾管理站告知运输单位和个人。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设置渣土消纳场的单位,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保持环境整洁。
居民装饰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符合市容环卫等有关规定,方便居民堆放。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渣土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途径,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减量化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的建设。
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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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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