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垃圾管理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建设、土地、房产、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建管、工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筑垃圾管理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3元预交建筑垃圾处置费。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查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费预交单据。
第五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携带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筑垃圾管理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建筑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同时查验建筑或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六条 各类危旧房拆迁,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到市建筑垃圾管理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居民因房屋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到市建筑垃圾管理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后,统一清运。
第八条 建设、施工工程和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围场作业,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除完毕。
第十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无主建筑垃圾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所统一清运;城市二级干道两侧的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清运;居住小区内的无主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封闭施工;
(二)运输各类建筑材料的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做到密闭;
(三)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并配备清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要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带泥出场,安排专人及时清扫保洁;
(四)建设工程验收交付前,必须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处理干净。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二)按照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
(三)按照核准的时间、线路运输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五)按照核准的地点卸载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市容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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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中国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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