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新能源发展专项工作计划。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各项重点工程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具体措施,树立一批典型,着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按计划、按步骤、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
(四)制定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措施和奖励办法。出台《广州市建筑节能条例》、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固体废弃物焚烧发电实施方案、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等鼓励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的研究开发、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示范工程奖励和宣传教育等,对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等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将新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纳入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新能源技术和产业体系,满足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需要。
(五)多方筹措新能源发展资金。采取政府支持引领、区县配套支持、企业自行投入的多方筹措机制,落实明确的项目和工程,合理、经济、科学地投入资金,保障实施。
(六)加快新能源科技创新,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促进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 建立新能源技术创新体系,特别是在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热泵技术、锂电池技术、尖端核能开发技术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实现产业化发展,从而极大地降低新能源的利用成本,消除新能源利用中的最大障碍,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七)凝聚新能源创新队伍。制定相关政策,积极从国内外引进人才,充实我市新能源方面的科研、开发、工程设计、市场开发等方面的高级人才队伍,尤其鼓励引进具有研究基础和技术积累的研究团队。组建若干个新能源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家队伍,以全国乃至全球的视野,把脉我市的新能源规划、评估和考核,为政府决策发挥智囊作用。
(八)加强国际合作,高起点推动我市新能源发展。加强技术引进和合作,利用国际合作机制,拓展新能源的融资及国际先进技术的转移途径,如与我市的姐妹城市共建新能源技术转移和创业的国际化载体、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利用国际基金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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