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服务质量,规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霞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霞政[2007]9号)精神,现就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城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外地驻霞单位)、社会团体、生活经营单位、营运车辆、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每户9元/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每人3元/月(由单位负担)。
(三)营运车辆
1、大客车每辆20元/月。
2、面的、小车每辆10月/月。
3、中巴车每辆15元/月。
4、货运车辆(始末站在市区范围内的)每吨位3元/月。
(四)经营性场所按营业场所面积计征:
1、饮食业:30㎡以内的30元/月,30㎡以上超出面积1元/㎡/月,饭店、酒家按经营面积1元/㎡/月。
2、服务业:0.8元/㎡/月。其中:澡堂、桑拿、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30㎡以内1元/㎡/月;300㎡以上按300元/月征收,对外营业的停车场0.35元/㎡/月。
3、客房:每张床位6元/月,按70%开房率计征。
4、娱乐场:1元/㎡/月。
5、商业网点:0.5元/㎡/月。
6、集贸市场:0.5元/㎡/月。
7、超市、家俱店:500㎡以内的0.3元/㎡/月,500㎡以上超同面积0.2元/㎡/月。
8、摊点:早市、夜市(包括西瓜、甘蔗等季节性摊点)及大排挡每摊点30元/月,冷饮每摊点10元/月,其它固定、流动摊点0.5元/㎡/月。
9、废品收购店:1元/㎡/月。
三、计征方式
由征收主体县建设局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并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征收范围、权利、义务。
(一)代征单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征;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霞单位经费不在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以及城区主次干道店面和背街小巷店面,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所代征;
3、城区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第一自来水厂代征;
4、外来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社区代征;
5、营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运管所代征。
(二)代征单位相关手续办理
1、与县建设局签订《霞浦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
2、向县环卫所申领收费票据、报表;
3、每月3日前向县环卫所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明细表。
(三)减免措施
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低收入人员及破产、停产企业、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县建设局核定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委托代征手续费计付办法
代征单位可按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
四、有关规定
(一)收费时收费单位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填写;
(二)各代征单位应将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前全额汇入县财政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
(三)代征单位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收费表册及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顺利实施。
(四)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指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违者将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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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