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06〕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ΟΟ六年三月三日
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浦东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加强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和《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征收对象)
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统称“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管理、统一征收。
第五条 (征收单位)
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新区市容环卫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征收。
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收费标准每吨为160元,基数外收费标准每吨为320元。
(二)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基数内收费标准每吨为240元,基数外收费标准每吨为480元。
(三)高级宾馆(四、五星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内收费标准每吨为320元,基数外收费标准每吨为640元。
(四)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餐饮行业除外),按经营面积实施收费,收费标准每吨为160元。
1、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2桶生活垃圾收费(按经营性质区分);
2、经营面积50-100平方米的,按每月2-4桶生活垃圾收费(按经营性质区分);
3、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自行设置标准收集容器(240升垃圾桶),按实收费。
(五)对于将不同种类垃圾混装的,按每吨640元收取。
第七条 (计量方法)
单位生活垃圾的计量单位为标准桶,每桶容量为240升,5桶为1吨,不满1桶按1桶计算。对于原先设置的不同容量的容器均按规定折合成标准桶。
第八条 (基数核定)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费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上年生活垃圾产生数量,具体核定当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基数,并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活垃圾收费合同》。
因特殊情况,单位生活垃圾需突击性清运的,交费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收费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收费管理中心应按量收费,并协调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第九条 (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费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应当对收费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新区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收费监管)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抗交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费管理中心将通过法院予以裁决;对于其他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