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发﹝2007﹞126号
关于印发吴中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场),区各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穹窿山风景管理区:
《吴中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吴中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办法 ,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文件精神,苏州市政府出台了《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依据“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和“产生垃圾者付费”的原则,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都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置成本。收费标准按苏州市政府规定执行。
1、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4元/月•户。
2、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种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4元/月•人。
3、低保户和特困人群的生活垃圾费实行全免。
二、征管办法
1、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政公用局委托区地税局按年一次性收缴。
2、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政公用局委托区财政局按年一次性收缴;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政公用局委托各镇(区)、街道收取。
3、居民(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运河以北中心城区由区市政公用局直接委托区自来水公司收取,镇(区)、街道由区市政公用局委托各镇(区)、街道收取,各镇(区)、街道委托各地自来水公司(或区自来水公司)代收,各自来水公司按表每两月代收一次;
4、企业(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地税局统一征收解缴区财政。各镇(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政公用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苏州市每年下达给我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用和各地居民户数等情况综合平衡后下达征收指标。各镇(区)、街道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按下达的指标数一次性上缴区财政专户,各镇(区)、街道结余部分可自行支配,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建设,不足部分由各镇(区)、街道财政补足。
5、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向苏州市支付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全区所有生活垃圾最终处置统一运往苏州市七子山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各镇(区)、街道不得再自行填埋,垃圾终端处置费用统一由区财政专户向市上缴,各镇(区)、街道不再另行向七子山垃圾填埋场交纳垃圾处理费。区级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结余,在各镇(区)、街道在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时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垃圾处理费征收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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