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通产省依据“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和相关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于2001年7月将废荧光灯管正式列入回收利用产品,并实施考核再生利用率,从而促进了各企业积极开发再生利用技术和增加处理能力。如在北海道山区的野村兴产株式会社,主要从事一次性废弃电池和废荧光灯的处理。其设在北海道的依托模卡矿业所原有废荧光灯管的处理能力为1000万支/年,根据日本政府颁布相关法规后废荧光灯管回收量上升的需要,该矿业所于2001年12月投资6亿日元,新增每年2250万支的处理能力,使2002年的处理量已达7300吨(折合3650万支),同时取得从菲律宾进口废荧光灯管的处理权,每年可提取废荧光灯中的水银40吨,满足了日本全年的水银需求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循环利用,从而也确保了企业的运行成本和利润。
配套建成了废水和废气净化系统,可年处理1500吨含汞灯管。破碎后的废旧灯管经过两道工序脱汞和两级漂洗,金属汞和硫酸汞被全部回收利用,清洗后的玻璃也变成再加工的原料。酸洗和漂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该厂每年含汞灯管的集中处理量仍不足500吨,仅为处理能力的1/3,企业效益受到影响。
4建议
4.1加强宣传,更新观念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现代媒体广泛宣传废旧荧光灯管对环境、人类健康的危害以及回收处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自觉支持和参与回收处理工作,养成不乱丢弃废旧荧光灯管的良好习惯。
此外,灯管生产企业应该更新观念,主动将废旧荧光灯管送交集中处理,而不应该为了很小的利益“卖”给其他生产玻璃器皿的企业。
4.2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监管手段
鉴于废旧荧光灯管储运和处理要求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含汞灯管流向及处置上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首先应及时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在贯彻执行我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含汞灯管安全处理的实施细则或有关专项法规,使报废含汞灯管的回收和安全处理更加有法可依并有可操作性,这有助于对报废含汞灯管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第二,要尽快建立对产生报废含汞灯管企业征收排污费的标准体系,填补这一类别固废的收费、处罚的空白,利用经济杠杆来推动含汞灯管的安全集中处理;第三,构筑报废含汞灯管流向的全过程监管程序,变无组织的自由买卖为有组织的集中回收;第四,建立激励和扶持政策,帮助集中处理企业有效运转。
4.3重视产品中环境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荧光灯管生产企业应该在设计阶段引入ISO14001理念,对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存在或潜在的环境因素予以识别,并从设计生产阶段充分考虑控制措施,实现最为有效的污染预防。
4.4加强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力度
目前还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废旧荧光灯管处理处置的成套技术,这就需要结合我国荧光灯管生产、使用、回收的特点,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用以基本消除我国在该领域存在的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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