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设置批准证书》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8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办理“退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企业办理“退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市政市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