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泸州市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城市化粪池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化粪池的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理顺化粪池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化粪池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配套的化粪池,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化粪池的排水许可,参与化粪池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并将化粪池的型号、规格、位置登记备案。化粪池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建设和验收)。
(二)化粪池的维修、管理和安全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和产权、使用权管理”的原则。城区公厕化粪池由公厕管理单位负责,单位和居民楼院的化粪池由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三)市、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化粪池正常使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街道、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化粪池正常使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保证措施
(一)从事化粪池设计和施工的单位须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二)化粪池的建设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标准,不按标准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粪池,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在主体工程完工前返工或重建。
(三)未取得排水许可的化粪池不得投入使用。
(四)未经市环卫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和参与验收的化粪池不得投入使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化粪池上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或作为经营场所。禁止擅自改动化粪池管道,若要改造,需经市环卫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六)投入使用的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掏一次。化粪池的清掏由产权者或使用者出资,聘请专业队伍清掏。街道、社区应做好清掏的协调工作。居民楼院或产权、使用权较复杂的化粪池的清掏及其清掏费用由社区协调。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化粪池的清掏及其费用由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办理。
(七)市、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化粪池的清理建档工作,重点掌握每个化粪池的质量、类型、容量、建成投入使用时间,具体位置,管道走向和安全使用情况等,并随时对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未按规定清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粪池,社区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九)化粪池的使用监督和安全隐患的排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十)从事化粪池清掏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环卫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操作程序从事化粪池清掏业务。
1.从事化粪池、沼气池的清掏单位和个人必须备有密封集装车、潜水泵,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粪渣处理场地和其它清掏辅助工具,配备有专业的业务、清掏、安全检查、驾驶等5名以上人员。
2.从事清掏的单位和个人在与客户联系清掏业务时,须向客户出示市环卫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
3.清掏作业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清掏化粪池前,应事先设立警示标志,排除池面障碍物,保证道路畅通;揭开池盖前,应疏散非操作人员;沼气池揭盖严禁使用钢钎、铁钻等硬撬盖板,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用电机抽排污水,应先检查电机、电源、线路、闸刀等是否漏电,以免发生触电事故;作业人员下池清淤前,应用风机通风或利用自然通风,排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并利用仪器等进行测试,确定无害、安全后,方可下池清淤;下池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衣物,严禁带钥匙等硬金属物下池;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池面操作人员应手持安全带,随时与下池人员保持联系;清掏完毕后,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修缮,如当日不能完工的应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保护围栏。
4.清掏完工后,应做到三通二无一净,即进、出口通,排水管道通,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清掏作业场地干净;完工后,池内应留有三分之一流体作为发酵剂;沼气池清掏完后,应更换滤料,盖好活动盖板及其它封闭物,将盖板之间间隙填实堵牢。
5.清掏运出的粪水、粪渣,须运到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处理场处理,经过处理排放的水质,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粪渣堆放须有专人管理并做好处理记录,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十)违反相关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