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术语部分
增加了 “填埋气体(landfill gas)”、“卫生填埋(sanitary landfill)”、“ 填埋物(landfill waste)”和“填埋场封场(closure of landfill) ”四个术语。术语的增加为了明确界定本标准中相关内容的内涵。
6.3 增加两项监测内容
6.3.1原标准只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的监测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各地相继有部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达到使用年限,达到封场状态,根据实际需要,本标准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的监测内容。
6.3.2 增加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的“噪声监测”,以评价其环境质量。
6.4 大气监测
6.4.1 采样点的布设中“填埋作业区内按面积大小确采样点数”,在实际中不易操作,应主要控制场周边,而垃圾填埋场属无组织排放,所以采样点的布设及采样时间和频次参照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修改。
6.4.2 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中有“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的要求,所以办公区增加一点,目的是保证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6.4.3 采样时间和频次具体化,为了采集的样品更具有代表性。
6.4.4 原标准中“大气采样方法”的引用标准已经废除,所以本标准中的“大气采样方法”引用标准按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6.4.5 根据各地执行原标准实际,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中增加了“臭气浓度”一项;删除“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流”二项;将原标准中“二氧化氮”改为“氮氧化物”;在表中增加“分析方法”一项。
6.4.6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硫化氢和氨的分析方法由原来的一种增加为二种。
6.5 填埋气体监测
6.5.1 “采样点的布设”中“甲烷气易于积聚的地点设置采样点”提法不确切,改为“在气体收集输导系统的排气口设置采样点”。
6.5.2 “采样频率”中“应随机采样监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本标准对采样频率作了具体的规定。
6.5.3 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中没有“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二项的评价指标,监测结果无法评价,故删除之。
6.6地下水监测
6.6.1 原标准“采样方法”中“用泵抽吸井水1~3次”提法不妥,用泵抽上来的水沉淀物较多,影响样品的分析结果,所以本标准“采样方法”规定“严禁用泵抽吸水样”。规定了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有利于实际操作。
6.6.2 “采样频率”增加了本底井的监测,为运行期间监测提供对照值。
6.6.3 GB/T《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无“硫化物”、“总磷”和“总氮”项目,在本标准中“监测项目”中删除“肉眼可见物”、“硫化物”、“总磷”和“总氮”四项;“氯化物”在地下水质量标准中是一项比较重要指标,增加了“氯化物”一项,。“总悬浮物”改为“溶解性总固体”。
6.7 填埋场外排水监测
6.7.1 为了有效监测填埋场外排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定采样点为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6.7.2根据各地提出的建议,与污染控制标准保持一致,监测项目删除“色度”、“挥发酚”、“总氮”、“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硫化物”六项,以便监测数据可以评价,判别处理效果。
6.8 渗沥液监测
6.8.1 原标准中“采样点的布设”只设渗沥液原液的采样点,本标准增加了处理后的采样点,以便检验渗沥液的处理效果。
6.8.2原标准中“渗沥液采样方法”的引用标准已经废除,所以本标准中的“渗沥液采样方法”引用标准按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6.8.3在《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只有“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大肠菌群”这几项的排放限值,所以删除—“监测项目”—中“总磷”、“总氮”、“挥发酚”、“硫酸盐”、“总硬度”、“细菌总数”以及重金属中“砷”、“汞”、“镉”、“铬”和“铅”共十一项,以利于监测结果评价。
6.9 填埋物
6.9.1 增加“样品采集”、“含水率的测定”和“采样频次”三项内容,具体细化了“容重的测定”操作方法,更加明确了填埋物的监测过程。
6.9.2 对垃圾物理成分分析进行了修改,根据我院课题《沈阳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监测分析与利用途径研究》及《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调查》等课题近两年多的调查,认为原标准中垃圾物理成分植物、木竹两项互相交叉,将其改为草木竹;原标准中动物和植物很难分开,将动植物及厨房剩余物统称为厨余;增加有毒有害物,例如:灯管、电池等物;将不可辨认的混合物视为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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