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易抛散建筑材料的运输和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或单位修缮、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泥浆、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宜城、环科园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
(二)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综合利用,对弃置消纳场所实行统一管理;
(三)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核准管理,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单》(以下简称《处置核准单》),依法监督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
(四)落实建设施工现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卫责任状;
(五)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下设的市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和“统一管理、无害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相应的处置责任。
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实行建设施工场所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为建设施工场所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与市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卫责任状,并履行建设施工场所的市容环卫责任。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等市城管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据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等,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时一并说明。
第九条市城管局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处置核准单》,并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市容环卫责任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城管局在签发《处置核准单》时,庆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现场勘察的情况,在《处置核准单》上明确填写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场地、运输单位、运输方式、运输线路和时间等。
运输线路和时间须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委托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专业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第十二条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处置核准单》。
第十三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防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外泄、扬尘及车轮带泥行驶污染。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或堆放在工程用地范围内。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委托给《处置核准单》所确定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处置核准单》,并按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并运输到指定的弃置点,中途不得丢弃,遗撒滴漏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从事建筑垃圾及易抛散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到有资质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车辆机械化密闭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