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环卫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6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在我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现将我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包括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
我市崖头、石岛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驻荣单位、三资企业等)在职人员及各类经营业户从业人员(含临时用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
(2)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每户每月不超过9元。
(3)如实行垃圾袋装,每户每月的垃圾袋费和上门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环卫机构已按第(1)项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在按第(2)项规定收取时应予扣减,不得重复收取。
前列收费经双方协商同意,环卫机构可以委托单位或居委会代收。
2、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及经营业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1)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部分按实有床位的50%每床位每月4元计收;餐饮业及宾馆、旅社、招待所餐饮营业部分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0元的标准计收。
(2)农贸市场根据摊位种类按不同的标准收取。固定市场每摊位每月15元;集日市场每摊位每天1元;沿街固定摊点每摊位每月15元;临时摊点每摊位每天1元;蔬菜批发市场经营业户按实际垃圾产生数量缴纳,具体标准按下列第(8)项规定执行。
(3)商场、门市、书店、照相馆、服装、家具、旧货、装饰材料、建材市场、维修加工、洗车、装车等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每月10元;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每月20元;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4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20元。
(4)娱乐休闲业:歌舞场所、桑拿洗浴、足疗、茶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计收;网吧、电子游戏厅按每台每月1元的标准计收。
(5)诊所、门诊部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的标准计收。
(6)客运站(含站台、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的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的标准计收;货运站(含港口)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0元的标准计收。
(7)营运车辆垃圾处理费:出租车按每辆每月10元,小客车按每辆每月30元,大客车按每辆每月50元,货运车辆按每辆每月10元的标准收取。
(8)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驻荣单位、三资企业等)等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量收缴垃圾处理费。凡自行清运到垃圾处理场的(清运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计收;不能自行清运的,由环卫部门负责有偿收集、清运、处理的,按每立方米45元的标准计收。如上述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无法按量计算的,则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人员)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计收。
前列收费均由经营者或单位缴纳。
3、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每立方米2元的标准计收,由产生垃圾的建筑单位缴纳(市政道路工程除外)。
4、其它有偿服务费
(1)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公厕,一类公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0.30元,二类公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0.20元。
(2)粪便清运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3)门前“三包”责任区的代清理费,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的标准由单位或门店经营者缴纳;沿街遗撒的泥、沙等代清理费按每次每平方米0.30元的标准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缴纳。门前“三包”范围内的清扫,凡实行委托服务的,环卫部门要与被服务单位签订有偿清扫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减免政策
1、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幼儿园(托儿所)的在校学生、在园幼儿以及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残疾人(指有残疾证)、烈军属等社会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家庭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及其他事项
1、本通知下发后,环卫机构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到市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