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农村环卫设施的管理养护,充分发挥农村环卫设施的功能作用,营造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现就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建管并重,科学养护”的基本原则,围绕“以城带乡,以城促乡,城乡互动,形成一体”的基本思路,明确市、区(县)、街(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职责,统筹规划农村环卫设施建设,持续投入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健全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效能。
二、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人员落实、机构配套、职责明确、监管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运作体系;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责任明确,养护工作到位,保障持续有力,奖惩制度落实,功效发挥明显”的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目标。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原则
按照“三级政府、四级网络”管理体制要求,积极构建市、区(县)、街(镇)、社区(村)四级管理养护责任体系,实现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全覆盖。
(二)职责分工
1、市市容局牵头负责全市郊县农村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指导郊县农村科学构建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制定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市级年度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预算,加强对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使用的监督,会同市财政部门筹集和落实农村环卫设施市级管理养护补助资金,检查验收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验点及垃圾中转站等重大环卫基础设施项目,考核区(县)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抓好落实。
2、郊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筹措区(县)级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养护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验点及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
3、郊县市容局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编制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计划和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按照规定委托环卫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区(县)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街(镇)辖区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助区(县)市容局做好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筹措街(镇)级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本街(镇)辖区内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辖区内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池(屋)、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环卫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将环卫设施建设情况、管理养护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人员配备情况等上报区(县)市容局备案。
5、社区(行政村)是本社区(村)管辖范围内环卫设施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积极筹措本级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充分使用好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对本社区(村)范围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池(屋)、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的日常保洁和维护,确保环卫设施达到管理养护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筹措和经费管理
(一)按照“市级财政补助、区(县)街(镇)自筹、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筹措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市级财政每年依据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预算,审批专项经费作为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拨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以市级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确定补助金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列入公共财政的正常支出范围。市、区(县)级划拨的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资金不足部分,涉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环卫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本级公共财政中列支予以弥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农村环卫设施的正常管理养护。
(二)各郊区(县)市容局、涉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计划,切实将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卫设施管理养护之中去,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