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海建工总字[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市容省,委)、建设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加快环卫行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伐,实现环卫行业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提高环卫作业效率,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推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用工单位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学习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专人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计划,确保学学习、培训、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的有效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与推动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起来,推动劳动合同的规范签订和维权机制建设的创新发展。
二、广泛宣传,重点培训
各级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组织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主管部门和环卫企业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劳动合同法》,引导环卫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了解掌握其基本内容。要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培训,与解决劳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依法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增强职工依法签约、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协调,争取投入
各级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环卫行业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特别是农民工)的突出问题,加强协调与沟通,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环卫行业的资金投入,以逐步解决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差、工资标准低、职业病危害严重等问题,促进环卫行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环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指导,督查结合
各级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环卫企业努力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保证环卫职工人身安全,提高预防职业病危害和劳动保护工作水平,在人员和设备配备上要严格参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中相关标准执行,联合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环卫工人工资及时发放和各种保险福利的落实工作,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环卫职工。要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各级工会组织,要帮助和指导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要全面落实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用人单位要对照劳动合同条款逐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自查的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一些单位不与一线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农民工),随意拖欠、降低职工工资及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等问题予以曝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舆论引导,形成氛围
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教育和导向作用,联合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环卫事业的重视和对环卫工人的关心,弘扬环卫工人的高尚品质和奉献精神,努力营造理解、支持环卫事业,尊重劳动、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