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秘书长1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报省环协同意;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省内有代表性的地市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在国内有影响的环卫企业法人担任,由挂靠单位提名后,与相关单位及省环协商决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委任。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 主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织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决定对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 决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予以资助,同时应通过收会费及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服务,筹集部分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会费缴纳标准:已是省环协的会员单位,不再另收会费,由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不少于6000元,常务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不少于3000元,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1000元,个人委员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50元。
第二十八条 个人委员和委员单位,应遵照会费收取标准,每年三月底以前向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一)补贴有关会议、活动开支;(二)通讯邮政费;(三)办公费用;(四)信息、书籍编辑费;(五)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会计人员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省环协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业委员会组织资产。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撤并或挂靠单位调整,由省环协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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