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市容市貌,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和城郊乡镇驻地(含各类开发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以及驻济各单位)焚烧树叶、枯草及其他垃圾废物。
二、对树叶、枯草和其他垃圾废物实行规范化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容环卫部门要及时对树叶和道路垃圾废物进行清扫、收集并运送至生活垃圾转运站集中处理;园林部门要根据季节和植物特点定期清理树木残枝、绿化枯草,并集中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处理;企事业单位、个人清理的枝叶、枯草及其他易燃废物也要按规定及时送至垃圾转运站。
三、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是辖区禁烧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辖区禁烧监管工作。各级环保、市容环卫、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禁烧工作;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指导落叶和垃圾废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园林部门负责指导树木残枝、绿化枯草的修剪、清理和处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及垃圾废物等违法行为。
四、对违反规定擅自焚烧树叶、枯草及其他垃圾废物的,环保、市容环卫、园林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据《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 七年十月八日
环卫科技网消息,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民间环保组织与泉州市两级生态环境局之间的诉讼案作出宣判,民间环保组织胜诉...
[详细]
2021-08-07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