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炉体表面温度不得高于50℃。
5.6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该按照GB18484的规定执行。
表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6.环境保护技术指标
6.1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放气体在参考状态下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GB18484-2001规定的限值(见附表1)。
6.2其他环境保护技术指标见表2。
表2医疗废物焚烧炉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指标限值

6.3医疗废物焚烧炉如有污水排放,在排放前应该进行消毒处理。污水的监测项目应有pH值、F、NO3-、Hg、As、Pb、Cd以及粪大肠菌群和总余氯(见附表2)。
6.4医疗废物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7.焚烧炉的安全要求
7.1焚烧炉的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并报警。
7.2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和安全程序停炉)必须有对燃烧室进行冷却的程序。
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停止,焚烧炉停止工作。
7.3焚烧炉必须有防爆措施及装置。
7.4焚烧炉的电源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7.5在常温下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条件下,电器回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并能承受lmin工频(50Hz)、电压1500V的实验,不得有击穿和短路现象。
7.6各连接件必须定位准确,连接可靠。
7.7控制箱与各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必须有金属硬、软管保护。
7.8炉体所附油气路及其所属附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泄露。
8.检验方法
8.1焚烧炉温度取测量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值,用热电偶测定。
8.2烟气停留时间和炉膛热负荷根据设计文件检查确定。
8.3热灼减率的测定:按照HJ/T20采取和制备样品,依据本技术要求3.3条要求测定、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8.4医疗废物焚烧炉系统排放气体污染物的分析测试方法按GB18484的规定执行(见附表3)。
8.5医疗废物焚烧炉产生的污水,其排放污染物按GB8978规定的方法检测(见附表4)。
8.6氧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7电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强度经受50Hz、1500V交流电压耐压试验,历时lmin。
8.7燃油或燃气燃烧器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s-7s。如果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重新点火前的停止扫气时间不得低于30s.
每隔3min试验一次,连续试验10次,成功次数不得低于9次。
附表1医疗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表2医疗废物焚烧炉污水排放限值

注:*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附表3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l)《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年。
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359.附表4医疗废物焚烧炉污水的分析方法
附表4医疗废物焚烧炉污水的分析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