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该“机构”的秘书处职责应包括:
⒈至少每两年召集一次缔约国协商会议,并根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国的要求随时召集缔约国特别会议;
⒉与各缔约国及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在制订与履行本条第(四)款第5项所述的程序中,进行准备并提供协助;
⒊考虑各缔约国的询问以及情报,与各缔约国及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对本公约未专门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问题,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
⒋向有关缔约国转交该“机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收到的所有通知;
在指定“机构”之前,为执行这些职责的目的,有必要由保存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履行。
(四)各缔约国的协商会议或特别会议应不断审查本公约的履行情况,并且,除其它外可以:
⒈按照第十五条审查并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修正案;
⒉邀请适当的科学团体与各缔约国或该“机构”协作,并就有关本公约的任何科学或技术问题,特别是各附件的内容,提供咨询意见;
⒊接受并审议按照第六条第(四)款提出的报告;
⒋促进与防止海洋污染有关的区域性组织的协作以及这类组织间的协作;
⒌与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以制定或通过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程序,其中包括确定非常情况和紧急情况的基本标准,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咨询意见和安全处置物质的程序,包括指定适当的倾倒区和提供相应的建议。
⒍考虑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五)各缔约国在其第一次协商会议上应制订必要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一)⒈在按第十四条规定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可以由到会的2/3多数通过对本公约的修正案。修正案在2/3的缔约国向该“机构”交存接受证书后第六十天起对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在其他任何缔约国交存接受修正案的证书后第三十天起,对该缔约国生效。
⒉该“机构”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关于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请求和在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任何修正案,以及通过的每一修正案对每个缔约国生效的日期。
(二)对附件的修正应以科学或技术上的考虑为依据。在按第十四条规定召开的会议上,以到会2/3多数通过的对附件的修正案,应在每一缔约国通知该“机构”表示接受该修正案后对该缔约国立即生效,并在会议通过该修正案一百天后对所有其他缔约国生效,但在一百天期间内声明在当时不能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除外。在会议上通过修正案后,各缔约国应尽快向该“机构”表示它们接受修正案。一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以表示接受的声明来代替先前所作的反对声明,因而其先前反对过的修正案应立即对该缔约国生效。
(三)根据本条规定对修正案的接受或声明反对,均应向该“机构”交存证书。该“机构”应将上述证书的收讫,通知所有缔约国。
(四)在指定“机构”之前,此条中属于秘书处的职责应暂时由作为本公约保存国之一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临时承担。
第十六条本公约自1972年12月29日至1973年12月31日在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第十七条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墨西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
第十八条1973年12月31日后,本公约应向所有其他国家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交墨西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
第十九条(一)本公约应自第十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对于在交存第十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各个缔约国,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起对该缔约国生效。
第二十条保存国应通知各缔约国:
(一)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二十一条规定关于本公约的签字以及批准书、加入书或退出书的交存情况;和
(二)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关于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书面通知一保存国后六个月退出本公约,该保存国应立即将这类通知告知所有缔约国。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应交墨西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其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国应将经认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各全权代表根据本国政府的正式授权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注:(签名已略)
1972年12月29日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共四份。
附件一:
(一)有机卤素化合物。
(二)汞及汞化合物。
(三)镉及镉化合物。
(四)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渔网和绳索。这类物质能漂浮在海面或悬浮在水中,以致严重地妨碍捕鱼、航行或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五)为倾倒的目的而装在船上的原油及其废物、经提炼的石油产品、石油馏出物残渣,以及含上述任何物质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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