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车行隧道、人行地道的路面干净,无积水废弃物,保洁质量标准与所连接的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同。
4.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干道路及两侧支路可视范围内设立临时土点。
4.2繁华地区、公共场地、停存车场等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繁华地区、公共场地(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游览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购物贸易活动场所等)、广场、商业街、道路两侧汽车、自行车停存车场、公交始发站停车场的地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达到一级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4.3道路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环境卫生标准道路上的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内无积存垃圾堆、渣土堆和白色污染等废弃物(按所在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同);枝叉、树木上无飘挂物;园林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等作业无污染道路现象;园林作业废弃物日产日清,道路上无废弃园林余土、枯树残枝、草堆等杂物。
4.4道路两侧单位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
道路两侧单位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标准,达到所在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4.5道路各种施工作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4.5.1建设工地、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房屋拆除等在道路上(包括道路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按规范设立围档和喷水降尘设备,作业区域内无垃圾堆、无白色污染等废弃物。无泥土污染道路,撒漏污物应及时清除,做到干净整洁。
4.5.2建设工地(包括房屋拆迁工地)出入口有防止污染道路的措施,车辆密闭运输,无运输洒漏和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现象。批准占道存放的物料摆放整齐,散体物料要进行苫盖;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等应落实防扬尘措施,各种施工作业竣工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做到无工程余土、无废弃物料,工完场净,达到所在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4.6举办各类活动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在道路、便道和公共场地等处举办开业、竣工典礼、宣传、咨询、展销等各种活动的主办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活动期间应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活动结束后,按照所在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恢复使用地的环境卫生容貌,确保使用地干净整洁。
4.7道路水洗机扫作业质量标准
4.7.1道路水洗作业质量标准
无残存泥沙、土绺、无漏洗痕迹、无积水、路见本色;洒水作业要喷洒均匀。
4.7.2道路机扫作业质量标准
无土绺、无漏扫、无明显杂物。达到路面净、道牙净、雨水口净。
4.7.3机扫、水洗车辆安全卫生及质量标准
车质完好,无破损、无锈蚀、作业后车体应冲刷干净。机动车各系统、部件灵敏有效、无带故障运行、车辆完好率100%。驾驶员遵纪守法无违章,安全作业。
4.7.4机扫、水洗车安全管理标准
有安全管理组织、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安全检查(门检、路检等)制度、有定期的安全培训制度。
4.8道路设施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4.8.1果皮箱设置标准
果皮箱设置的样式,应与所在道路的市容景观建设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果皮箱的结构应设计合理、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并安装牢固。有防雨雪、防腐、防火功能,便于清掏保洁;实行垃圾袋装密闭收集;完好率100%;设置间隔:重点地区50~80米,主干道路80~100米、一般道路100~200米。(可按不同道路情况,依据标准适当摆放)
4.8.2果皮箱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果皮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废弃物,无废弃物满冒外溢,箱体无污迹、无蝇无臭,干净整洁。
4.8.3道路上设置的各种设施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交通护栏及两侧广告牌、路牌、阅报栏、公交站牌、电话亭、报亭和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明显污迹、积尘。
5.铁路两侧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穿越城镇的铁路两侧管理范围内地面的环境卫生(除国家另有规定的)达到二级道路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绿化区域达到4.3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6.水域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景观河道、穿越城镇的河道及其他水域,水面、河坡、堤岸、码头无垃圾堆、杂草堆、白色污染等废弃物,河道、水域管理范围内整体干净整洁。景观河道和行洪河道的主要河段的水面漂浮物应每天打捞并及时清运,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扔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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