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沿街建筑和广告管理。整治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立面,实施平改坡,清理乱贴乱画、占道经营,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广告,建立健全广告设置管理、审批和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情况。
10.地质地貌和风景区环境。城市周边地区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修复和绿化,治理河道采砂、河道沿线环境整治,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标界立桩和环境整治等情况。
11.畅通工程和交通秩序。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交通管理和安全规划的编制。合理设置和施划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管理;强化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减少交通拥堵,降低交通万车事故率和万车死亡率。加快大城市快速路系统建设,优化完善城市路网,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政策;整顿规范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秩序,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等情况。
12.城市大气和水体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严格控制燃煤小锅炉、露天烧烤、工地扬尘、厂矿企业烟尘、工业粉尘达标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城市水体污染治理等情况。
13.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广告牌匾整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广告审批,规范广告管理;高速公路沿线两侧3公里内禁止焚烧植物秸秆荒草;省界、市界、县界、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城市出入口、机场等窗口部位和地段广告的清理整顿和规范设置等情况。
14.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足额预算和拨付城市维护费,落实街、居工作经费;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明确市区街居四级管理职责;推行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考核;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12319服务热线建设运行情况。
15.环境整治建设示范项目。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优化城建投资结构)突出旧城区(旧居住小区)、城市水系、主要公共场所和城市出入口、商业区、车站、码头等窗口部位集中整治改造;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建筑保护性整治等情况。
四、检查考评的方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考评的方式方法。检查考评工作依据《2005-2007年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评实施细则》,采取各地自查、审核数据、集中考评、小组暗访、查看现场、公众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进行。
1.全面复查和集中考评相结合。省里将对2003、2004年已获得“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他城市(含县城)进行集中检查考评。
2.分级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按照省考评设区城、市、设区城市考评县(市、区)、县(市、区)考评村镇(街居)的原则,各地要严格遵照考评方案和实施细则,做好相应的检查考评工作。各设区城市在对所辖县(市、区)、村镇(街居)进行检查考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所辖县(市、区)数量五分之一和乡镇数量二十分之一的比例,区分层次,在规定时限内推荐表彰候选名单。
3.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检查考评采取千分制,基础考核项目占300分,现场考评项目占700分,二者得分相加为被考评城市的综合得分。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千分制考核计分基础上,增设加减分项目。对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成效显著,并取一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实行加分,累计加分最多为50分;对没有完成省委、省政府关注和影响全省建设工作大局重点任务的城市,根据情况进行减分,累计减分最多为50分。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按省政府目标责任书如期完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任务的城市,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检查考评的具体项目及分值参考《2005-2007年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评实施细则》。
4.专业人员检查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省检查考评组由省直有关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全省建设系统行风社会监督员组成。检查考评中,省检查组在每个设区城市对社会公众发放100份调查问卷,汇总社会各界对整治活动的满意度,并把公众意见作为评价整治工作成效的依据之一。
5.查看资料与抽查现场相结合。省检查组将对照考评内容全面查阅整治活动原始资料,对定量考核指标进行审核。同时,根据需要,随机抽查相关整治现场和项目,将定量考核打分与现场查看打分结合起来,保证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
(二)考评的时间安排。各设区城市要在2007年9月20.日前完成对县(市、区)的检查考评,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10月上旬省里将对各设区城市和部分县(市、区)、乡镇、村分别进行集中考评和抽查。县(市、区)对村镇(街居)的检查考评时间由设区城市确定。
五、总结表彰
在各市考评推荐和省集中检查考评的基础上,对经复查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或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的城市,通过媒体公示后,报请省政府继续保留或授予“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称号;对复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取消其“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称号。对综合考评成绩先进的城市(含县城)、乡镇,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授予“山东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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