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海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建制镇、风景旅游区、新开发区以及本市管辖的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层次)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主管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环保、海洋渔业、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民政、建设、市政、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提供市容环境的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科技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监测,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保障正常作业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十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逐年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循环经济)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十二条(垃圾收费)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征收。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城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责任区确定原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车行隧道、公路、铁路、专用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岁月峥嵘,不忘初心,为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展现常州市环卫发展光辉历程和卓越成就,进一步激发我市环卫人砥砺奋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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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