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西安市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及其他区县党政机关所在地,其他地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2 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城市的建筑色彩确定为以灰色、土黄色、赭石色为主调的色彩体系。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根据城市建筑风格与建筑色彩分区规定,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古都西安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和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钟楼、城墙、大雁塔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设置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并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需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工地,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出现污损的,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三环线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由本单位自行拆除。
2.14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3 公共场所及设施
3.1 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
3.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3.4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3.5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3.6 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3.7 城市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路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8 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3.9 城市道路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群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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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