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产品零(部)件的互换性
通过标准化使产品的通用零(部)件,在不同品牌或同一品牌的不同型号之间实现互换。
(五)合理使用包装材料
采取易于回收和再利用或易处理的包装材料,提高包装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量。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
(一)在有毒有害物质完全禁止使用之前,逐步推行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制度。
生产者应在其产品的元(器)件、零(部)件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或国家有关的信息标识标准,标明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或代码,由于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注明的,应在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二)生产者宜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使用者和处理处置者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尤其是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名称和元(器)件装配部位等信息。
四、收集、运输及贮存
(一)鼓励建立多方参与的、符合不同种类和来源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系统。在建立回收体系时,应考虑来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来自居民家庭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回收的不同特点。
(二)国家鼓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建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信息系统,为废弃产品的回收提供信息服务。
(三)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可采用付费、互换、无偿交易等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用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预约上门收集。
(四)回收者收集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应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无害化地集中处理处置。
(五)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碎产品或零部件破碎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释出。
(六)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贮存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地面防渗漏处理,有防雨淋的遮盖物。
五、再使用
国家鼓励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使用,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从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使用的厂商应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在再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2.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使用不宜采用一些破坏性的操作,导致大量废元(器)件、零(部)件产生,或者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的释出。
六、处理处置
(一)处理处置厂的要求
1、处理处置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处理处置厂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废弃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选都应当在封闭设施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粉尘应收集净化,达标后排放。
3、处理处置厂应设置废液收集设备与容器,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处理,清洗废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4、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二)拆解
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无法维修或升级再使用时,应以手工或机械的方式进行拆解,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拆解下的有使用价值的元(器)件、零(部)件,应首先考虑再使用;对于那些无法继续再使用的(元)器件、(零)部件等,应送往专业的再利用厂,回收利用其中的金属、玻璃和塑料等材料。
2、含下述物质的元(器)件、零(部)件应单独拆除,分类收集:
(1)显示器、电视机中的阴极射线管(CRT);
(2)表面积大于100cm2的液晶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
(3)表面积大于10cm2的印刷线路板;
(4)含多溴联苯或多溴二苯醚阻燃剂的塑料电线电缆、机壳等;
(5)多氯联苯电容器及含汞零(部)件;
(6)镉镍充电电池、锂电池等;
(7)废电冰箱、空调器及其他制冷器具压缩机中的制冷剂与润滑油。
(三)含危险物质的零(部)件的处理
1、阴极射线管(CRT)
(1)彩色阴极射线管含铅玻锥与无铅玻屏应分类收集。含铅玻锥可作为阴极射线管玻壳制造厂的制造原料,或以其他的方式再利用和安全处置。
(2)玻屏上的含荧光粉涂层可采用干法或湿法两种工艺进行清除:
①采用干法工艺清除玻屏上的荧光粉涂层时,应安装粉尘抽取和过滤装置,并妥善收集荧光粉;
②采用湿法工艺洗涤玻屏上的荧光粉涂层时,产生的洗涤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含荧光粉的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2、液晶显示器(LCD)
(1)便携式电脑及其他表面积大于100cm2的液晶显示屏应以非破坏方式分离,将其中的液晶面板(其包覆的液晶不得泄漏)、背光模组及驱动集成电路拆除。
(2)液晶物质的无害化处理可采用加热析出,催化分解技术。
(3)从背光模组中拆下的冷阴极荧光管可送往专业的汞回收厂回收汞,或者连同其他含汞荧光灯管一起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线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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