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城乡一体化原则。改变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垃圾处理的无序状态,有计划地将其纳入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2.4 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快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2008年生活垃圾治理目标与任务
(一)治理目标
3.1 总体目标。到2008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的基础结构;健全和完善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为主的管理系统、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系统;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基本形成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现代化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
3.2 加大投入,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落实奥运行动计划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2008年前,要完成新建15座垃圾处理设施,形成日处理垃圾1.25万吨的能力。具体建设项目包括:垃圾填埋场3座,综合处理厂7座,焚烧厂3座,转运站2座。具体建设计划是:2003年建成门头沟焦家坡垃圾卫生填埋场;2005年前建成丰台、阿苏卫、董村、朝阳、海淀、房山、怀柔7座垃圾综合处理厂和大屯、石景山2座垃圾转运站;2008年前建成安定(二期)、大杜社2座垃圾卫生填埋场和朝阳、南宫、海淀3座垃圾焚烧厂。
3.3 提高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八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3年达到91%;2004年达到93%;2005年达到94%;2006年达到96%;2007年达到97%;2008年达到98%。
3.4 加快郊区垃圾收集处理的规范化管理。2008年前,对我市各卫星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便于收集运输的平原地区的垃圾,全部收集到规范的处理场进行处理。郊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3年达到20%;2004年达到30%;2005年达到35%;2006年达到40%;2007年达到45%;2008年达到50%。其它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规划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简易处理。
3.5 扩大垃圾源头分类覆盖范围及资源利用水平。采用先进处理工艺和科学技术政策,提高综合利用率。到2008年,城镇地区垃圾源头分类率由目前的15%提高到50%;垃圾资源化率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
3.6 治理堆积量在200吨以上的73处垃圾堆积点。2003年前治理四环路以内的9处;2004年前治理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的28处;2005年前治理五环路至六环路之间的36处。同时,配套改造和完善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密闭化管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保洁。
3.7 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系统。 在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同时,新建两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2004年建成第一座,2005年建成第二座,形成日处理65吨的能力,使我市医疗废物全部纳入规范化安全管理。
3.8 规范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2004年出台《北京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在大兴区魏善庄、朝阳区高安屯、通州区董村、海淀区六里屯各建设一座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2004年建成两座,形成日处理能力600吨;2005年再建成两座,新增日处理能力600吨,届时达到日处理能力1200吨的规模。
3.9 完善粪便集中处理系统。2003年底,完成城八区建成10座粪便集中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城八区约每日4400吨粪便集中处理的需要。郊区卫星城在完善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同时,要加快粪便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卫星城粪便集中处理规划目标是:2003年达到30%;2004年达到40%;2005年达到50%;2006年达到60%;2007年达到70%;2008年达到80%。
四、实现生活垃圾治理目标的保障措施
4.1 引入竞争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到2008年,我市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总投资约32亿元。市、区两级财政要不断加大投入。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改变建设资金政府大包大揽、行业垄断经营的模式。要通过建立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广泛吸引境内外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这些项目的投资与运营。要建立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主要采用招投标等方式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这些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4.2 依法加强管理,落实各级责任。全面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加强对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区县、街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制度,做到按计划实行密闭化收集和运输。各街、乡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卫生保洁要实行专业化作业,健全管理网络。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行业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环卫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建立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