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誓言
2、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3、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规定
5、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勤规则
6、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7、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十不准
8、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禁酒规定
9、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用语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誓词
我是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为加强柳州市城市管理,维护柳州市市容秩序,我宣誓:热爱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创新工作;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仪容端正,礼貌待人,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具体负责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规划区范围。
按照城市规划区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区域划分为鱼峰区(含阳和开发区)、柳南区(含老飞机场、柳铁部分区域)、城中区(含高新开发区、柳铁部分区域)、柳北区(含柳铁部分区域)。上述区域的划分,按照市人民政府柳政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遵循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依法调整市执法局、城区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园林、市容、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上述职能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执行。
第六条 除本办法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外,其他行政执法权仍由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鉴定。
本办法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协调配合的有关制度,确保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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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