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十九条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一:垃圾容器容积及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一、设置地区垃圾日排出量Q(吨):
Q=R·C·A1·A2
式中,Q:日排出平均总量
R:设置地区居住人口数量
C:测定日平均排出量(折算为:吨/人·日)
A1:垃圾日排量不均匀系数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1.02~1.05
二、折合排出体积(立方米):
Q·A3
V平均=---- VMAX=K·V
D平均
式中,V平均:垃圾排出平均总体积
A3:垃圾容重变动系数1.1~1.25
D:垃圾平均容重0.55吨/立方米
K:垃圾高峰排量变动系数1.5~1.8
VMAX:垃圾日排出最大总体积
三、垃圾容器设置数量N:
V平均 VMAX
N平均=---- NMAX=----
B·E B·E
式中,B:垃圾容器利用系数:0.75~0.9
E:单只垃圾容器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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