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单位:沈阳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1989年7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通知
(89)建标字第56号
根据(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沈阳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17-88,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工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沈阳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标准是为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卫生填埋处理提供方法,统一填埋工程技术标准,防止因填埋不科学而造成环境污染。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即泛指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处理,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第1.0.3条 本标准中凡涉及到现行环境标准的,以下列标准为准:
一、《空气污染物及标准浓度限值》(GB3095—82)。
二、《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
四、《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及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TJ36—79)。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六、《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1.0.4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的国家标准。
第二章 填埋物
第2.0.1条 本标准所指的填埋物,必须是下列城市废弃物:
一、生活垃圾。包括:
1、居民生活垃圾;
2、商业垃圾;
3、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街道垃圾;
5、公共场所垃圾;
6、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二、建筑废弃物。包括:
1、建筑残土;
2、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
3、废水泥及水泥制品残碎物;
4、废砂及其它建材残弃物。
第2.0.2条 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
2、有毒药物;
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
4、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
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
7、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二、填埋物的主要物理性质和构成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水量应小于20~30%;
2、无机成分应大于60%;
3、密度应大于0.5t/。
三、在多雨季节或在降雨量大的地区,填埋物的含水量允许适当增大,但以不防碍碾压施工为宜。
第三章 填埋场
第3.0.1条 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3.0.2条 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至少六年。
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量、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三、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四、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五、不引起空气、水和噪声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
六、技术工艺简单而科学,填埋工程处理垃圾的成本低。
第3.0.3条 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二、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三、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四、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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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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