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专业化处置队伍,实行企业化管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积极培育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城市承包处置设施的运营,逐步建立一支技术水平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专业化处置队伍。
(七)加强全过程监管
各级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经营许可制度、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力度,防止任何以利用为名的变相危险废物排放,关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处置设施,禁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确保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附件3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文件目录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文件);
2、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文件);
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文件);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99号文件);
5、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
6、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
7、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保总局、卫生部环发[2003]188号文件);
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注:文中所列标准、技术要求可查阅本站
附件4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管理法规和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380号文件)
5、《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344号文件)
6、《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17号文件)
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