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治理,对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督促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改造。?
第九条 对控制区内现有裸露地面,必须在2005年12月底以前,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和时限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并对新产生的裸露地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控制区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一条 控制区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洗。?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扫的,应清除沉积尘土以防洒水时又造成重复污染,道路、公共场所清扫必须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屋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花草树木及花坛石,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绿化带周边花坛石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土层表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或铺装。?
第十四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市场、停车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在控制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长政发〔2004〕28号)的规定,并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控制区内的星沙镇、暮云镇、坪塘镇、含浦镇,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控制区外的城镇扬尘污染控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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