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0-10-26 环卫科技网 A+  A-

(征求意见稿)

1任务来源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26日《关于下达200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06]371号),其中提出了制定《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项目编号1427号)行业标准的任务。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标准的编制工作。
2标准编制必要性
生活垃圾围城,填埋场选址困难,垃圾与城市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大幅提高。
目前,国家颁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提出烟尘排放限值,并规定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但无相关焚烧烟气袋式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规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它国家有关大气污染控制处理领域的法规,《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本标准的编制对于规范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和设备技术市场,为保证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水平,为垃圾焚烧的烟气污染控制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3主要工作过程
2006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任务。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编制专题组,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第三届袋式除尘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隆枢教授和第四届袋式除尘委员会主任委员姚群教授担任指导顾问。
2008年12月11日,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了课题开题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开题报告内容翔实、技术路线可行、符合技术规范开题的相关要求,同意开题。
基于调研情况和国内外工程经验总结,编制组对本标准内容和经济、技术指标等项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标准的基本结构框架,并基于国内设计、制造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起草了《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初稿。
初稿经公司专家组的两度内审和修改后,2010年5月19日,国家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了初稿的讨论会。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袋式除尘委员会和国家环保部标准所的专家参加了初稿讨论会。根据与会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形成《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4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欧盟先后颁布了欧盟(1992)标准及欧盟(2000/76/EC)标准,新标准对颗粒物、酸性气体和重金属污染物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详见表1)。
为达到2000/76/EC污染控制要求,欧盟国家新建的焚烧项目及处理规模大于6t/h的焚烧设施,配套有脱硝系统,一些新建项目采用了湿法脱酸工艺。
2000年5月29日,我国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城市生活垃圾”做出明确定义,提出“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烟气处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尘工艺。”
2010年4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文《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在《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中,有关烟气除尘工程的要求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妥善处理或处置。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2001年11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规定了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其要求低于欧盟(1992)(详见表1),并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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