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电池回收处理政策之探讨

2008-05-15 互联网 作者:叶明吉 A+  A-

虽然美国干电池业者自1992年起即不再将汞加入锰锌、筒型碱锰干电池中,但在美国市场上仍有较早期制造之干电池在使用,1996至1998年所作调查,如上表,废干电池中含汞量仍甚高,不过从表中亦可看出汞含量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依据此趋势,预估需至2008年后所回收之废锰锌,碱锰干电池才不含汞,才能为炼钢厂所接受。
六、欧美日各国废干电池回收处理(1,2,5,9,10,12)
欧美日各国并无明文规定废干电池的回收处理方式,早期,所回收的废干电池,大部份均以最终处置即掩埋处理法居多,近年则逐渐以资源化为处理方式。欧洲电池协会(European Portable Battery Association,(EPBA))长期致力于废干电池回收处理技术的研发,其长期研究的结论是,在技术上:将废干电池分类有助于废电池的回收处理;在欧洲已有足够的设备可以处理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氧化银电池;以自动化方式将废干电池分类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锰锌,碱锰干电池贴上能感应UV的标签,自动化分类程序可将含汞与不含汞之锰锌,碱锰干电池分离;较广为使用的锰锌,碱锰干电池,削减其含汞量,以现有炼钢厂回收处理,在经费是最经济可行的,对环境是友善的。在实务上,以炼钢厂回收处理废锰锌,碱锰干电池仍面临著废干电池含有汞的问题,废干电池含有汞,以炼钢厂回收处理,会影响钢产品的品质,增加空气污染防治的困难度与经费,也会影响现场环境品质。EPBA认为,含汞废电池以其他热处理程序来去除汞,也是有效的,但费用贵。
在美国,Duracell电池公司与Birmingham钢铁公司合作,以EPBA处理流程,处理Duracell公司产生的废电池,经过试运转,在原料中加入3%的废电池并不会影响钢产品的品质,预估每年可减少约2.5百万磅废电池的掩埋量。
在日本,已研发出各类废干电池处理,资源化技术,如以电炉,熔炉熔解电池后,以回收铁,锌;湿式法以化学药品溶解,分离,以回收锌;又如日本北海道的野村矿业,先将含高汞电池磨碎,再在高温低压下将汞蒸出,回收干电池中的汞。
七、我国干电池汞,铅,镉含量管制之探讨(12,14)
环保署为促使干电池汞,铅,镉含量降低,以差别回收处理费率方式徵收回收清除处理费用,于2000年6月26日依据欧盟之标准修订"干电池差别回收清除处理费率及重金属含量检验作业要点",将干电池重金属含量基准值订定与欧盟的标准一致:汞5.0μg/g(ppm),铅4000μg/g(ppm),镉250μg/g(ppm),此基准值只适用于锰锌干电池,筒型碱锰干电池及其他环保署指定之干电池,由钮扣型碱锰干电池组成之筒型碱锰干电池并不适用。此作业要点,干电池重金属含量检验之采样系由干电池制造或输入业者自行送样为原则,干电池检验结果汞,铅,镉含量任一含量大于基准值之1.2倍(镉:6.0μg/g,铅:4800μg/g,镉:300μg/g),即认定该干电池重金属含量超过基准值,干电池重金属含量基超过准值,其回收清除处理费率为未超过干电池重金属含量基准值干电池费率之4倍。
停止所有含汞干电池的使用,已是国际趋势,我国干电池有害物质含量之管制,只企图靠著此"干电池差别回收清除处理费率及重金属含量检验作业要点"以徵收较贵的回收清除处理费率,促使干电池汞、铅、镉含量降低,而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实际上,并不能遏止一些低价格,低品质,含汞、铅、镉量高的干电池在市面上使用,这些劣质干电池虽然其电解液容易渗漏,电量低,使用期限短,但因没有标示制造国,成分、价格便宜,使用者对干电池又不了解,业者利润也高,这些劣质干电池在市面上使用量可能反而比高品质干电池销售量大,其来源可能是非法走私,也有可能是合法输入业者输入但不诚实检验申报,而政府单位亦不曾主动检验调查市售干电池汞、铅、镉含量,自2000年6月26日修订公告实施"干电池差别回收清除处理费率及重金属含量检验作业要点"至2005年初,环保署才进行一次自行采样检验调查,而从调查中即发现由干电池业者自行挑选提供的锰锌干电池,筒型碱锰干电池样品,经检验,其重金属均未超过基准质,但由环保署分别自夜市,卖场采集之低价及品牌知名度不高的干电池样本,汞含量操过基准质者约占68%,汞含量最大浓度达75.0μg/g,超过基准质15倍以上。因干电池的标示不清,调查中即使已查到不合标准的干电池,可能也找不到该负责的制造或输入业者,因而市面上销售的干电池含有汞,由此可推测,已回收而待处理的废干电池含汞量可能更高,因此,政府应尽速采取必要的措施,及宣告实施干电池无汞政策,以利废干电池回收后之处理与资源化。
1.修订“干电池差别回收清除处理费率及重金属含量检验作业要点”,删除干电池汞、铅、镉含量任一含量大于基准值之1.2倍即认定该干电池重金属含量超过基准值,干电池重金属含量超过基准值,其回收清除处理费率为未超过干电池重金属含量基准值之4倍的条文,应依据废弃物清理法第十条之一第七项,公告禁止制造,输入,贩卖或使用含汞超过基准值之锰锌干电池,筒型碱锰干电池。
2.明定干电池之输入,贩卖须有汞、铅、镉有害物质含量证明,在干电池上必须标示厂牌,型号、种类、形式、制造商、制造国、进口商、汞、铅、镉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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