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2007-12-08 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A+  A-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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