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获悉,简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简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因“渗滤液调节池西北角的检查井处有褐色废水正在外溢,废水外溢后经雨水沟排入厂外泄洪沟,最终汇入徐家河,现场未见应急处置设施”,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285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对简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简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行政处罚的公告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2〕JY024号
被处罚者:简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简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81*********
地址:简阳市平泉街道新桥村五社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运营管理的简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发现该垃圾处理厂渗滤液调节池西北角的检查井处有褐色废水正在外溢,废水外溢后经雨水沟排入厂外泄洪沟,最终汇入徐家河,现场未见应急处置设施。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简环检勘字〔2022〕JY05167440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简环调询字〔2022〕JY0616744001号);《现场照片证据》(图片资料1份);《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简阳监测站监测报告》(简阳环监字〔2022〕应急第001号);《现场取证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说明、授权委托书等)、《现场取证材料》(应急预案、渗滤液处置服务合同)、《现场取证资料》(关于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JY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JY02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28500元(大写:贰万捌仟伍圆整)的行政处罚;
2.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简阳市财政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88200120003829411;开户行:简阳农商银行
户名:简阳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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