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日前,福建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对2021年制定的《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6月2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2 年12 月31 日止。
管理办法指出,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等支出方向,以及其他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规定了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其中:
农村垃圾治理方面,按照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10 元标准,支持各地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及农村公厕管护。对当年度新增以县域为单位捆绑打包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公厕管护三项合并实施市场化(签订市场化合同)的县(市、区),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规模并结合各地农村常住人口数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生活垃圾分类方面,设区市示范区,每个补助500万元;推动设区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屋(亭)新建改建,每座补助1万元。推进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每个试点县(市)补助2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打造的全镇域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机制的乡镇,每个乡镇补助50万元。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任务,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 2021 年制定的《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市、县(区)住建(历史文化保护,下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等支出方向,以及其他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
(一)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主要用于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
(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主要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改善提升和活化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街巷)有机更新和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编撰《福建传统建筑系列丛书》等方面。
(三)城乡建设品质提升。用于推动样板工程建设,绿道、数字城市管理平台、燃气管网、无障碍设施、智慧工地、绿色低碳等项目建设或改造,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以及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正向激励等方面。
(四)其他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伴式服务、村镇住宅小区设计及基础设施配套、环卫工人小屋设施建设、房屋安全相关支出等方面。
(五)在省住建厅部门预算中细化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的项目经费。
(六)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新增或交办的项目补助,挂钩帮扶县(乡、村)补助等。
第九条 为落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工作推进机制,安排相关地区的市政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补助资金需优先用于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团队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省级补助资金列支的技术服务费不超过补助资金的 5%。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每年由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项目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县(市、区)住建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已从中央和其他省直部门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在申报材料中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年度拟审核资金补助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汇总报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建、财政部门,并对所申报项目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当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和绩效目标及时汇总至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补助资金申报(含相应佐证材料)、审核等档案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
第十五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区),待年度预算执行中进行清算。提前下达资金比例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的70%,剩余 30%资金待省人大批准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 30 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住建厅。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对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省住建厅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绩效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对绩效目标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跟踪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2 年12 月31 日止。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21〕1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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