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管理中,维护整洁优美的公共环境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落实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提升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水平的重要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共同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某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案,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其处罚决定还被在信用中国以及政府网站公开。希望该案例给大家带来警示和启示的同时,也能引起各责任方的高度重视。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2日,济南市市中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市中区龙窝沟路(机一西厂路至白马山西路路段)白马山袁柳小区南区东50米绿化带内存在树枝、塑料袋、泡沫板等垃圾未打扫、卫生保洁不到位的现象。经调查了解,该区域的责任单位为一家公司,执法人员立即给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7月13日,执法人员到该处进行复查,发现涉事单位逾期未改正,遂对现场进行勘查、录像、照相取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现场照片
二、违反法规及处罚依据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案件启示
1.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保洁义务的案件。涉案公司作为市中区龙窝沟路指定路段的卫生责任单位,在执法人员发现其责任区内绿化带存在垃圾未清理、保洁不到位的问题后,虽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逾期未进行整改。
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未履行责任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止步于送达当事人,而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被公布在信用中国以及区政府官方网站。这一做法,将个案的处理结果从单纯的行政约束层面,提升至社会公开监督层面,极大地增强了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和教育意义。它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履行法定卫生责任不仅是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更是对社会公众负责。
2.以案为鉴
本案给各责任单位敲响了双重警钟:首先,不履行卫生保洁责任将直接触发法律后果;其次,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会被公开,从而对单位的声誉和公众形象造成更深远的负面影响。
在信息时代,“通报批评”已不再是内部文件。一旦被登上政府网站,就意味着任何公众、合作伙伴、客户都能轻易查到该不良记录。这种“阳光执法”带来的信誉损失,有时远比一次罚款更为严重。各责任单位务必以此为鉴,彻底摒弃侥幸心理,将责任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作为一项关乎法律责任与社会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实、抓好。
3.温馨提示
一是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区范围,建立常态化保洁机制,防患于未然;二是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彻底整改,这是避免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的关键窗口期;三是要意识到行政处罚不仅可能影响信用评级,其信息公开还会带来社会舆论压力,维护良好记录至关重要。
四、普法园地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的责任区制度有何具体规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进行划分。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3、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是如何具体划分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1)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4)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5)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7)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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