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该岗位日或小时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节日慰问金标准。
为关爱、慰问环卫工人,每年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市环卫工人节等节日每人发放慰问金共计不低于2400元。
(七)缴交社会保险费用标准。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和缴费比例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八)缴纳住房公积金标准。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7〕26号),用人单位为环卫工人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标准应不低于环卫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
四、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奖金和技能岗位补贴激励性分配机制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环卫工人工资的发放形式包括奖金、补贴等。
(一)设立环卫工作绩效考核奖金。
鼓励企业发放环卫绩效考核奖金,激励提升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对完成工作突出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工人减发绩效,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和办法应抄送属地区政府和市城管部门;市、区、镇(街)所属事业性质单位实施环卫绩效奖金发放,应制定绩效工资发放规定和办法报同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抄送市、区城管部门。月度绩效金额不得超过环卫工人月度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的15%。
(二)制定技能岗位补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市场需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技能岗位补贴发放标准,通过与环卫工人签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岗位技能补贴发放金额。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环卫工人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本单位人员技术和业务能力水平。可以对以下工作岗位发放技能岗位补贴:
1.道路(隔音屏、护栏)机械清扫(洗)车驾驶员、粪便运输车(垃圾运输车)驾驶员;
2.清扫保洁船舶驾驶、轮机工、垃圾填埋场推土铲运压实机驾驶员(操作工);
3.粪便处理厂(中心)粪便处理操作工(维修工)、环卫作业专用车辆修理工、环卫小型作业设备维修工;
4.一线环卫管理人员,含环卫站长(所长)、项目经理、其他项目管理主管岗位(专科及以上学历)、一线作业班长(组长)、环卫质量巡检员等;
5.其他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
五、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一)年休假条件和待遇。
环卫工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年休假。环卫工人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根据环卫工人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环卫工人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视同工作的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环卫工人累计(含自就业以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三)年休假安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环卫工人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环卫工人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环卫工人年休假的,经其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环卫工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环卫工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执行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位
(一)各区环卫项目应将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作为用工概算、结算、调解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在招标过程中应根据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科学衡量用工报价合理性。
(二)环卫用工成本指导价包括基础工资、环卫岗位津贴、环卫工人工龄工资、高温津贴、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国家法定节日和市环卫工人节慰问金、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8个部分,其他项目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区要贯彻落实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突破标准发放各种补助。属全市性重大活动保障的补助,由市城管部门统筹核准后方可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在环卫工人求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采取与环卫工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用工机制。
(五)鼓励环卫保洁企业在环卫作业中加大设备投入,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清扫率,因此造成环卫工人用工成本减少的,由项目发包方予以核定。
(六)原有合同期未满的环卫保洁项目,发包方应与承包方按照本意见的内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由发包方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申请追加经费后,足额发放环卫工人工资。
(七)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环卫保洁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所明确的环卫用工基本成本指导价位执行。
七、监督管理
市、区城管、财政、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检查用人单位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存在拒绝检查,谎报、瞒报现象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市、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环卫保洁项目的招标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履行环卫保洁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环卫保洁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情况。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环卫用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及环卫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四)市、区工会负责依法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环卫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推进环卫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商解决企业劳资纠纷。
(六)环卫保洁项目发包方(业主单位)应将本意见所明确的内容,在发包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书中加以列明并严格执行。
(七)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