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准入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撤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