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销售自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相关要求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等建材生产企业,应当协同处置利用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新型墙体材料、湖南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政策和标准由市经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共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和再生产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等单位和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将其不良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轨道交通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