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奖励标准)经查证核实的,由依法作出处理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人民币200元(含200元)——1000元(不含1000元)的范围进行奖励;举报案情特别重大,经查证核实的,由依法作出处理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范围进行奖励。
前款所称的“案情特别重大”,是指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预算管理) 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奖励审批)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奖金领取)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现金、银行卡等多种渠道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奖金领取特殊情形)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帐户。
第十四条(如实举报) 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违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要求)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奖励档案) 建立健全奖励档案制度: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和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保密)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