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局: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投诉、举报破坏广州市水域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现制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举报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支持配合职能部门及时发现、整改和查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营造良好的水域环境,根据《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管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违法行为情形) 本办法所称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按照《条例》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
(二)涉水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活动的。
(四)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清捞、收集的垃圾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
(六)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企业有如下行为的:使用开底船;向水体倾倒、偷排建筑废弃物的;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的;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建筑废弃物水运码头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
(八)在市区主要水域管理范围内违法经营餐饮业的。
(九)在水域管理范围内乱搭建、乱堆放情节严重的。
(十)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
(十一)向水域大量抛弃动物尸体的。
(十二)在水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
(十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
(十四)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
(十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设置计划配置水域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或者擅自拆除、关闭或者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六)其他破坏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被投诉、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供照片、录像等资料。举报人可以同时提供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第五条(举报程序) 举报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举报接听电话为: 12345
举报接收电子邮箱为:ssczfk@gz.gov.cn
第六条(举报反馈) 接受举报的单位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电话或书面回复的形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七条(奖励对象与条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按受理举报的记录,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
第八条(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查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的。
(三)针对同一违法事实的举报行为已获得环保、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奖励的;
(四)不属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权处理范围内的。
(五)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