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集贸市场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容器。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在固定的封闭区域内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第三十一条【便民摊点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规划早市、夜市、临时性商品交易市场等经营区域。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有序,在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第三十二条【废品收购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废旧物品收购站。
废旧物品收购站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挡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禁止擅自设立废旧物品收购站。
第三十三条【修车洗车管理】从事车辆修理、配件销售、清洗、装饰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节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垃圾处理制度】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易抛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环保全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
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清运。
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置。
第三十六条【餐厨垃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