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滕州市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枣庄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监管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监管方”)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方”)的监管。
第三条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滕州市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工作运行的监管工作,委托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监察中队实施收运处理监管。
第四条 监管依据:
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
2.《枣庄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3.其它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等。
第二章 统一收运监管
第五条 统一收运监管是对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排放及运营方收集运输规范化作业的监管,保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及运营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各项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规范收集、运输。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内,防止其他垃圾混入或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定期向监管方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负责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安装分散式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分离出的废弃油脂应当交由运营方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油脂,由运营方按照废弃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第九条 运营方应与《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并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标识统一、数量充足的专用收集容器。
第十条 运营方应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分布情况合理规划设计收运线路,并上传到电子监管系统,线路有调整的经监管方同意后重新上传。
第十一条 运营方应配备与收运规模相匹配数量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车辆应加装随车称重系统,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随时保持车辆外观清洁,防止撒漏。
第十二条 运营方应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确保收运服务质量,防止影响餐饮单位正常营业及污染餐饮单位环境。
第十三条 运营方应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向监管方报送上月台账和联单。
第十四条 运营方应主动配合使用电子监管系统,确保收运全程车载GPS处于开机状态,出现问题及时报送监管方及监管系统设计维护单位。
第十五条 运营方应确保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乱排乱倒和私自增加收运量。
第三章 垃圾接收与计量监管
第十六条 计量管理考核是对运营方规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有效开展计量和数据报送行为的监管,保证运营方按约定原则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建立有效的计量系统并保证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运营方应收运处置滕州市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收运处置滕州市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及服务区内的非餐厨废弃物。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应进行随车称重和进出厂称量,称量的数据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形成日报表和月报表,报表数据应及时由监管方与运营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称重计量系统应与监管方联网,监管方同运营方应定期对各自内部网络进行维护,保证数据传输稳定。
第二十条 运营方应委托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至少每半年对垃圾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检查周期应满足称重计量设备的要求,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检查、校准或者测试时应当通知监管方到场,进行现场监督。
监管方有权请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称重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方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予以配合。检查不合格,则检测等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承担;检查合格,则检测费用由监管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出现故障,运营方应在30分钟内通知监管方,由双方确认有关计量数据问题。通常采用以餐厨废弃物运输车为单位,按该车前7天的平均装载量计算本车次的装载量。
第四章 日常运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日常运行监管是对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规范化作业进行监管,运营方应编制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手册,建立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报监管方备案,并严格按照手册实施运行和管理。该手册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