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作范围界定
首先是对合作内容进行清晰阐述。为此特别需注意界定项目核心概念,建议在PPP合同中的定义章节清晰界定餐厨垃圾或餐厨废弃物这一概念(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及处置内容有关概念(如有必要)。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加上合同正文中清晰的合作范围描述,那么项目合作要点就厘清了,即项目处置物或者说处置对象究竟有哪些。
对于分期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在界定PPP项目合作范围时,还应明确说明当前合作或者说当前PPP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是仅为一期/近期还是包括更多(对于分两期建设且二期土建工程与一期合并实施的项目也要特别说清楚)。对应地,PPP项目合同中还应有分期实施的衔接机制说明。
其次是合作地理范围的约定。重点有二:一是要约定项目公司提供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地理或行政区划范围,以及合作期内的政府方给予的排他性和唯一性承诺。考虑到餐厨垃圾产生及收运量可能接近甚至是预期将超过项目设计处置规模,PPP项目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上述排他性和唯一性承诺免责的具体情形;二是当前餐厨PPP一般在市级层面实施,但垃圾收运来源和服务对象往往是市属的多个区县,因此PPP项目合同应考虑到未来行政区划发生调整时的餐厨垃圾来源是否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项目产出主要边界设定
垃圾和污水处置类项目产出的非实物性十分突出,其核心产出为处置服务,对于这类项目则需要描述清楚产出边界,即提供合格项目产出所应符合的衡量标准。一般需要做好如下方面的约定:
(1)预处理分选出的玻璃、塑料、贝壳等杂物处理:PPP项目合同中应对这类杂质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并由项目公司承诺达到项目所在地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设计文件批复的相关要求;
(2)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后的副产品和沼气:相对后几类产出物为纯粹“废物”而言,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后的副产品和沼气的性质则为资源化利用产品,是可给项目公司带来收入而非消耗成本的产出物。PPP项目合同中应对这类产出物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及收益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并注意嵌入激励机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后的副产品,以粗油脂销售为例,需要同时考虑保底设计与超额收益分享,详见本文“基本供应量设置”章节的说明。沼气则需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去向/用途是自用还是对外销售及相应的数量,对于有对外销售的,还应将外部接纳对象对于沼气的日输出量、销售价格及质量要求(甲烷含量、硫化氢含量,进厂提纯管道的压力及温度要求等)从沼气销售合同中援引至PPP项目合同。
(3)沼渣:分为资源化利用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两种处理方式,PPP项目合同应对其作出说明。对于资源化利用的,一般约定其成本和资源化利用收入均归项目公司承担,不计入PPP合作的成本与收入范围,以体现激励相容的原则。另外,一般还会约定脱水处理后的含水率。对于不能资源化利用的部分,则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具体处置方式、处置价格(包括运输价格与处理价格)以及需确保达到的处置标准。相关处置价格将作为未来中期评估与价格调整的基准(如变动超过一定幅度)。
(4)污水:应在合同中清晰描述项目范围内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各自处理方式及处理标准。对于项目设计含有污水处理系统的,自行处理后一般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具体结合项目可研或设计文件等视项目设计要求而定;对于拟交由外部处理的,类似于不能资源化利用的沼渣的外部处理,需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清楚外部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单价、(污水)进水水量及基本供应量、(污水)进水水质标准以及需确保达到的处置标准等,建议正式签约版PPP项目合同将污水处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样,相关处理单价将作为未来中期评估与价格调整的基准(如变动超过一定幅度)。
(5)出厂固废:如项目鼓励实施资源化利用(如有,则PPP项目合同或其附件中应有相应的资源化利用方案),则可约定所有超出餐厨垃圾处理量规定百分比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应不再计算成本和综合利用收益(如有)。除资源化外,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应以减量化及循环经济为目标,最大程度地减少出厂的固体废弃物量,因此建议PPP项目合同约定每个月的当月出厂固体废弃物的量不高于当月进厂餐厨垃圾量的百分比。其次,同沼渣与污水进行外部处理原则一致,除了“量”的约定,PPP项目合同还应对“(处理单)价”和处理标准有所描述。
(6)噪声:一般约定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有关级别的标准限值,具体可按环评报告极其批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