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从宜春市政府多部门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2日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46条,对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处置等细则做出了详尽规定,是江西省首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
示范城市开门立法
宜春市位于江西省西北,曾获“中国宜居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称号。2017年3月,宜春市被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确定为国家首批46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城市之一。制订《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其目的就是要为宜春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起草工作自2017年底启动,主要经历了启动和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审议修改三个阶段。宜春市有关部门曾前往福建厦门、宁夏银川、江苏徐州、常州和山东泰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各地立法经验。《条例》起草小组还分别征求了宜春市四套班子领导、宜春市直有关部门、宜春部分街道社区代表、宜春企业代表的意见。为推进《条例》开门立法,省市有关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大分类合理科学
《条例》规定宜春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和茶渣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厕纸、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烟蒂和清扫渣土等。
相较于从前将垃圾简单分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种类型,将垃圾详细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门类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做法。宜春市垃圾分类管理中心主任梁海波以“厨余垃圾”为例,做了详尽的说明,他说:“一方面,厨余垃圾的特点决定要将其单独分出。厨余垃圾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厨余垃圾占垃圾总量的比重大,约为60%左右,发达城市、发达国家占比更高,这个数据还有攀升的趋势。北京曾经做了一个调查,1989年厨余垃圾占比33%,2008年占比达到66%。二是厨余垃圾水份大含水率约为60%,造成整个混合垃圾的含水率达到50%左右。另一方面,从国内普遍的终端处理技术看,对生活垃圾的处理目前主要是卫生填埋和焚烧发电。如果采取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厨余垃圾混合到其他垃圾中水份含量太高,会增加对渗滤液的处理难度,不利于环保。如果采取焚烧发电的方式处理,由于水份高,会降低垃圾焚烧热值及焚烧效率。因此,因此,宜春将厨余垃圾单独列出,采用厌氧发酵等技术处理,做成肥料或其他物资再次利用。2019年底,将建成运行一个日处理量为200顿的餐厨垃圾处理厂”。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条例》第七章对各类法律主体做出了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施行后,对于乱扔垃圾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也就是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可对不按条例规定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违反条例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单位,条例中也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今后,在条例适用区域,对于当场发现的乱扔垃圾等行为,将以教育劝阻或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理;
对于未当场发现的行为将如何监管,宜春市也借鉴其他省市做法,正在着手推行垃圾分类实名制系统,通过追踪垃圾袋上的二维码等方式,让每一袋垃圾都可以追溯到出处,在管理平台上都能一目了然。
据了解,截至目前,宜春袁州区、经开区、宜阳新区和明月山风景名胜区4个示范片区11条示范线路启动了分类试点工作,涉及11个街道(乡镇)、28个社区、49个居民小区、16所学校、10个商业中心、3个大型集贸市场、2个公园广场、228个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覆盖人口达25.16万,占中心城区人口的35%,到本月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将推广覆盖宜春中心城区人口的50%,具体的范围在今年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