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标准》的通知
各市城管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精神,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8日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标准》
一、组织管理有序
(一)队伍建设。区、街道、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组织管理网络。街道办事处、示范片区配备垃圾分类专职工作人员,社区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组织自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工明确。
(二)制度制定。制定示范片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考评、奖惩等制度。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党员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
(三)经费保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制定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办法。
(四)组织宣传。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和公示牌,介绍分类知识,公示管理信息,内容清晰,无破损;制作指导手册,并及时分发;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手段开展宣传。
(五)考评监管。落实上级城管部门各项要求,编发日常工作动态。每季度组织1次管理考评,做好考评记录,及时整改完善考评中发现的问题。
(六)创新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模式,探索总结可复制的管理经验。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
(一)分类投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投放管理,片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分别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分类投放,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人对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并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制度。
(二)分类收集。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分类收集管理。监督收集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完成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场地;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及时纠正。
(三)分类运输。商务(或供销)、环保、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其他垃圾的运输管理。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运输人按照规划的站点、路线和时间进行分类运输。鼓励安装GPS定位、通过数字化城管平台,全面加强运输车辆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