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提请的《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8年12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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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4日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成若干种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